| 南京慈善总会市医疗救助基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定名为“南京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基金”简称医疗救助基金。 第二条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条本基金可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冠名。 第四条医疗救助基金在南京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门帐户,凡使用资金须在资金母本中提取10%及母本利息部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医疗基金全部来源于社会捐款,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地区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条医疗基金捐款人应有一贯热心参与和支持公益事业的社会形象以及为社会公认的经济成效。 第七条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对特困家庭患严重疾病人员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援助性补助。以帮助他们暂渡难关。 第八条医疗基金增值部分用途为: 1、用于特困家庭患严重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人员的援助性补助 2、南京市慈善总会开展医疗补助活动的工作开支。 第三章权利 第九条凡自愿成为医疗基金捐款人的,不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凡一次性捐款3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则可以取得医疗基金的冠名权。 第十条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一次性捐款8万元以上人民币,等额外币或实物的,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人民币等额外币或实物的,则可以成为南京市慈善总会创始会员或创始人,并可以参加医疗基金管委会,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次性捐款3万元以上人民币,等额外币或实物的,则有权成为南京市慈善总会团体会员;个人一次性捐款1000元以上人民币,等额外币或实物的,有权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医疗基金捐款人有权选择捐赠对象,有权了解资助对象基本情况,有权与资助对象见面,并关心她们的身体和生活情况。 第十三条捐款人有权以会员身份参与慈善总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章运营与监察 第十五条医疗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以保证基金本金的保值增值,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南京市慈善总会有关人员及捐款人代表组成的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医疗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七条有关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由南京市慈善总会资金项目部做出年度报告,交由总会理事会进行审核,并向捐款人公布,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稽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南京市慈善总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南京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属南京市慈善总会内部特设规章,不公开宣传 南京市慈善总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