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慈善总会章程

(2007年12月18日市慈善总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NANJING CHAR-ITY FOUNDATION,英文缩写:NJCF )。会址南京市。
  第二条 本会由热爱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团体自愿参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知名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纳义举,广播善心,救助社会上最困难的人群,在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为推动社会公平、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现金及实物的捐赠。
  第六条 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意愿,组织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孤安老、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活动。
  第七条 组织和支持社会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不同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
  第八条 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福利事业以及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业。
  第九条 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和国(境)内外慈善团体、友好人士的交流合作。
  第十条 协调和指导本市各慈善团体活动,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广泛宣传慈善,营造慈善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第十二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慈善活动权。
      (三)优先取得本会内部各种资讯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收集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情况、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三)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1、3、5、6、7、8、9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发展慈善事业和开展慈善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兴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收入;
  (五)会员会费;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支出范围: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经费;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经费;
  (五)奖励对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会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慈善资金应在安全稳妥的前提下保值增值。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8日经第三届二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