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慈善总会扶幼助学基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南京市慈善总会扶幼助学基金\",简称助学基金。 第二条本基金可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冠名。 第三条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第四条\"南京市慈善总会扶幼助学基金\"为永久基金,根据《南京市慈善总会受捐善款使用暂行办法》第条受捐善款使用原则的规定,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失学儿童的学习费用及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保证所募集的社会善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助学基金在南京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门帐户,其管理及使用将严格遵循本章程,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稽核。 第二章、来源及用途 第六条 助学基金全部来源于社会捐款,捐款人不限民族、国21、地区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 助学基金捐款人应有一贯热心参与和支持公益事业的社会形象以及为社会公认的经济成效。- 第八条 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因贫困而失去上学机会或无能力继续深造的贫困学生的学习费用,以及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费用。 第九条 扶幼助学基金增值部分用途为: 1、 资助贫困学生上学所需费用及用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 2、 南京市慈善总会开展助学活动的工作开支; 第三章权利 第十条 凡自愿成为助学基金捐款人的,不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凡一次性捐款;1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则可以取得助理基金的冠名权。 第十一条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一次性捐款1万元以上人民币、等额外币或实物的,个人捐款l万元以上人民币、等额外币或实物的,则可以成为南京市慈善总会创始会员或创始人,并可以参加助学基金管委会,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次性捐款!万元以上人民币、等额外币或实物的,则有权成为南京市慈善总会团体会员;个人一次性捐款500元以上人民币、等额外币或实物的,有权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助学基金捐款人有权选择捐赔对象,有权了解资助对象基本情况,有权与资助对象见面,并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捐款人有权以会员身份参与慈善总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第十五条基金捐款人有权稳重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章运营与监察 第十六条 助学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以保证基金本金的保值增值,助学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南京市慈善总会有关人员及捐款人代表组成的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助学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有关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由南京市慈善总会资金项目部做出年度报告,交由总会理事会进行审核,并向捐款人公布,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南京市慈善总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南京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属南京市慈善总会内部特设规章,不公开宣传。 第二十二条南京市慈善总会除建立助学基金外,也积极鼓励和支持并组织单位及个人广泛开展"一帮一"等各类形式的扶幼助学活动,以大力宣传慈善事业,张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