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慈善总会受捐善款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受捐善款是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形成,不纳入国家预算,由慈善总会自行组织收支,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捐善款的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举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收入。

  5、受捐善款母本的增值部分。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受捐善款的募集

  1、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有关人士捐资,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严格执行捐赠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善款募集的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赠外,还可通过义演、义卖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慈善总会聘请捐赠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币1万元的个人为慈善总会创始人、永久会员、永久理事;聘请热心于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捐赠人民币18万元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为当届名誉顾问,共同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受捐善款的分项

  受捐善款内设四项基金:

  1、 慈善创始基金

  2、 安老助残基金

  3、 医疗救助基金

  4、 扶幼助学基金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定,财政、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收入,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受捐善款使用原则

  1、政府有关部门资助、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款作为本会基金母本。

  2、使用善款母本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定向的捐赠由慈善总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3、凡慈善总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慈善总会日常开支费用,需列入年度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除创始基金不动外,在其他资金母本中提取10%和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七条 受捐善款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本市社会慈善项目;

  2、资助符合本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残、济困、助学、安老扶幼、医疗救助等活动。

  第八条 受捐善款使用审批程序

  1、动用慈善资金,由总会基金项目部提出立项申请,经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会领导审批。一:万元以内秘书长审批,五万元以内由会长审批,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内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二十万元以
上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议审定。

  2、行政经费开支由总会办公室提出使用报告,一千元以内由专职副秘书长审批,一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五万元以内由会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3、经费开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1)慈善总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管理慈善总会帐户。
  (2)受捐善款使用情况,由常设机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随时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3)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银行、民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的情况。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受捐善款管理使用办法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遇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